郑州黄河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黄河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诉松原前阳粮食收储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民初4987号
原告:郑州黄河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俊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前阳粮食收储库。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黄河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前阳粮食收储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黄河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64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倪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