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8218号
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云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光山县华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伴岛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程召龙。
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山县华南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红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柴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