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3125号

原告: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86603360

法定代表人:陈汉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刚,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段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3429588R。

法定代表人:郝玑,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北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宗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宝晨

书 记 员 许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