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902号
原告: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498、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397T。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昌武,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嘉,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69423。
法定代表人:杨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才,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漆正权
书记员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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