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705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694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16号4幢2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3398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费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刘 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