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创森威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电梯(天津)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森威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5361号
申请人**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森威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森威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锡林浩特市森威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3026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蕾
书记员 马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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