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某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400号 申请执行人: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滨湖南***花朝园西门南1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村民委员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54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54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