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某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326号 申请人: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滨湖南***花朝园西门南1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村民委员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854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54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63元,由申请人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