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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爱渌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财保39号 申请人:湖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兴隆山公租房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请求)、选定仲裁员、进行和解、调解,签收调解书。 被申请人:湖南爱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安置区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爱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株仲裁字第1216号。申请人湖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爱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保函,承诺以其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3200000元的责任担保。株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爱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