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与沈阳兴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6执254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姚家村。
投资人:马福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兴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
法定代表人:孙良。
被执行人***,住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巨日合镇必喜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沈阳兴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辽0106执2548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7)辽0106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1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沈阳兴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沈阳兴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15.7万元,申请人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同意不再追究沈阳兴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责任,剩余款项,申请人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向另一被执行人***追偿,且申请人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于和解达成当日收到该款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采取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名下无车辆信息、沈阳市辖区无房产、我院于2017年10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通辽市辖区查询其名下无房产,其名下账户均无存款,我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强制拘留15天。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