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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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55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台州浩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DYNGM2X,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清路7号朝东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浩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