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金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33民初194号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金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以被告莱芜市金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5.15元,减半收取3232.58元由原告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丘福源 审判员  罗少卫 审判员  陈小奎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