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高速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安土木公司)、原审被告莱芜市金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3民初194号-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大广高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连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每个标段对应不同的施工合同和中标单位,每个标段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施工内容、计价均不一样。“连平七标”作为单独的施工标段总长度只有17㏎,仅限连平县内。因此,该标段的管辖权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而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佑安土木公司、金立路桥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此定性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佑安土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金立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323640元及利息,并要求涉案工程业主大广高速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金立路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佑安土木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金立路桥公司于2015年3月9日签订的《混凝土路面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地点:广东省新丰、连平县境内。”的约定,涉案工程地点在广东省新丰、连平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新丰县人民法院和连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既然佑安土木公司已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且原审法院亦已立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大广高速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大广高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梦 审 判 员  赖凯文 审 判 员  韩文锋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刘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