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2943号
原告:江西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阳光城19栋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966246932.
委托代理人:王若飞,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抚州市鑫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以西(文昌大厦)1号楼1-5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92MJA4X。
委托代理人:刘文超,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金溪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鑫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西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鑫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淑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