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3072号
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清华门4栋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96624693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