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1508号
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清华门4栋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9662469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江西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标的实际出借人为个人,现原告以公司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江西振源电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