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与鞍山光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7127号
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
委托代理人:张煜坤,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光明,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光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柏林。
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光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晓颖
书记员尹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