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4341号
(2018)苏0214执保476号
申请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8446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089568072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纳林河化工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宁秋实。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毕俊
书记员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