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766号
原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8446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偲,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镇市暖春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0UMBW59B,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南关社区大市场正大门南侧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媛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媛媛,女,1999年7月2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暖春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