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14民初294号
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999XN,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8446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05055292X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