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美家美居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锐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商初字第01279号
原告:武汉美家美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座14层14-18号。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锐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高农大厦1303。
法定代表人:曾传科。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美家美居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锐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且款项业已付清。现原告武汉美家美居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家美居工贸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美家美居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2元,由原告武汉美家美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