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44810号
原告雄县坤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委托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荣。
委托代理人史书明,女。
委托代理人王德鑫,男。
被告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晖。
委托代理人李方舟,男。
委托代理人寇俊琨,男。
原告雄县坤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公司)、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宝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雄县坤昌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21日,原告参与被告宝武公司的次废变压器项目招标,并于同日向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被告东方公司缴纳了人民币6万元保证金及服务费1,608元。本次次废变压器项目招标仅原告一家出价。根据东方公司的竞价交易规则,竞价结束前,回应竞价交易的买家总数少于两家的,此次竞价交易取消。因本次交易参与竞价的会员少于两家,竞价交易应予取消。且货物的核心部分已被拆除,与成交价差距太大。被告东方公司应退回原告保证金6万元及服务费1,608元。虽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东方公司至今仍未退还。且被告宝武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原告派发《违约告知书》及《违约确认书》,意欲将原告保证金作违约金没收。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保证金6万元及服务费1,608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方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民间竞拍交易,不属于招投标,各方的权利义务受平台发布的竞价交易规则的约束。涉案交易参与竞价的有5家,包括原告及泰州宇涵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建爽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进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东方公司按照起拍价的20%向原告收取了保证金。竞价结束前,只有原告一家出价,最终以原告所出的起拍价达成交易。整个交易过程符合竞价交易规则。原告竞拍成功后。被告东方公司已经将保证金转给了出卖方即被告宝武公司。原告违反交易规则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被告宝武公司有权将保证金充作违约金。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东方公司退还交易服务费1,608元。
被告宝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宝武公司系根据平台竞价规则进行交易。成交后,原告毁约,被告宝武公司有权扣取保证金充作违约金。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及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东方公司设有东方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原告与被告宝武公司系交易中心会员。该交易中心下设循环物资交易服务平台(简称循环宝),原告、被告宝武公司入会时分别在网上签署《东方钢铁在线入市协议》,承诺接受《竞价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该《竞价交易规则》规定,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的网上平台,组织、监督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将可供需标的物的主要属性和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数量、底价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邀请,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自主加价或减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或根据卖方的特殊要求选择最佳要约并对其进行承诺的交易活动;卖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设置竞价资源的详细信息,如品名、牌号、规格、……;买方回应是指买方会员阅知竞价公告后,在竞价结束前通过交易系统表达参加竞价交易意向的过程。买方回应成功后取得竞价权。一旦取得竞价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交易规则的各项条款,同时视为认可竞价标的物的重量、数量、实物质量、成分及物理状态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必要条款;为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回应时将被冻结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若在竞价结束前回应此竞价交易的买方总数小于2,则此次竞价交易取消将无法出价,竞价标的物交由卖方处理,……;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现场查看竞价标的物以确认其品质,买方若需要看货,则应在竞价开始前与卖方联系并根据卖方的安排进行,如卖方已安排并公告统一看货事宜,买方必须根据卖方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看货;……;竞价交易成交后,货物的交收和货款结算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当买卖双方完成交收和结算,须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加以确认,交易中心在买卖双方确认后解锁双方保证金;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须在竞买成交日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16:00前向卖方付清全部货款,并在支付全额货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合同、完成提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方应对竞价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其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在竞价过程中出价,交易中心默认买方已现场确认实物质量、数量并认同其品质,或在放弃现场确认权利同时认可实物质量、数量和品质;违约处理原则:违约认定与违约金金额依照《东方钢铁电子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确定,并经违约方的保证金全数划转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高于保证金金额,违约处理方式以书面签订《违约确认书》为准,违约方不配合违约认定的,守约方可以书面方式向交易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合同违约终止后,交易中心将退回守约方的交易服务费,违约方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
2019年3月,被告东方公司根据被告宝武公司的申请在交易中心发布竞价公告,公告的竞价商品为48吨废变压器,竞价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9点至10点起拍价为6,700元/吨,买家服务费率为0.5%,保证金为6万元,所涉型号规格、材质成分以现场看货为准,集中看货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上午9点整,集合地点:武钢宾馆。2019年3月21日,原告及案外人泰州宇涵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建爽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进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谊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响应了此次竞价。原告作为唯一的出价人,以每吨6,700元的出价竞拍成功。当日,被告东方公司向原告及被告宝武公司分别出具了《网上竞价成交通知单》,确认了上述交易。次日,原告到被告宝武公司看货时发现变压器的核心器械被拆除。为此,原告与被告东方公司电话联系称,今天到武汉看货的结果与想象的差距太大,要求终止交易退还保证金。东方公司告知原告可以与卖家协商,如果卖家不同意退保证金,保证金只能扣掉。同年3月26日、27日,原告又多次电话联系东方公司,声称竞标货物价值与成交价相比过低,且只有原告一人竞标,交易无效。同年3月28日,被告东方公司、宝武公司分别向原告发出违约确认书。同年4月2日,被告东方公司扣取了原告本次竞价交易服务费1,608元。同年4月17日,被告宝武公司向被告东方公司申请强制扣除原告保证金。同年4月19日,被告东方公司将6万元保证金转给被告宝武公司。
审理中,原告称,本次交易原告事先没有要求去看货,事后发现货物的品牌规格产地都没有明确标识,事后原告发现购买的设备没有利用价值。设备的核心部分已经拆除,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出价,故原告出价系出于重大误解。对此,被告东方公司称,根据竞价规则,原告有权在竞价前看货。原告放弃了看货的权利,出现实物与原告的预期存在偏差,原告也应承担相应后果。被告宝武公司称,本次交易的货物是按照废品来卖的,不是按照变压器的功能来卖,原告纠结于废旧变压器的核心器械已被拆卸是没有意义的。原告在竞拍之前应当对货物的品质有合理预期,原告竞拍成功后违约导致货物积压已对宝武公司产生额外费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东方钢铁在线首页、用户登录页面、我的竞价、出价记录等页面、《网上竞价成交通知单》《违约告知函》、《违约确认书》、《竞价交易规则》、照片,被告东方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东方钢铁在线综合管理系统交易管理页面、电话录音及文字资料、《关于强制扣除雄县坤昌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的申请》等证据,结合原告及两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东方公司设立的循环宝上竞价购买被告宝武公司的货物作为竞价买方、被告东方公司作为平台方、被告宝武公司作为竞价卖方,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竞价交易规则》(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主张涉案交易参与竞价的仅有原告一家,因此竞价交易应取消。对此,本院认为,交易规则的规定是,若在竞价结束前回应此竞价交易的买方总数小于2,则此次竞价交易取消将无法出价。针对“回应”的概念,交易规则明确是指买方会员阅知竞价公告后,在竞价结束前通过交易系统表达参加竞价交易意向的过程。买方回应成功后取得竞价权。根据被告东方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东方在线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显示,涉案竞价交易有五家会员作出参加竞价的回应,因此涉案交易不符合交易规则的取消条件。此外,原告主张竞价标的物废变压器的核心器械已被拆除,原告竞拍标的物属于重大误解。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买方应充分了解竞拍标的物,一旦在竞价过程中出价,视为认可标的物品质、数量。为保证买方对竞价标的物有充分的了解,交易规则规定了出卖方应当公布标的物的详细信息,并提供现场看货。本次交易中,原告放弃了通过现场看货来了解标的物的机会,在未能充分了解标的物的情况下直接回应竞拍并出价,原告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其对竞价结果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未能履行竞价交易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宝武公司作为出卖方,在提供现场看货的同时亦负有准确发布标的物详细信息的义务。原告放弃看货并不因此免除被告宝武公司准确发布详细信息的义务。被告宝武公司发布的竞拍标的物“废变压器”属于废旧产品而非废钢等原材料,作为废旧产品虽然无需具备变压器的功能,但应当具备构成变压器的基本部件,如基本部件缺失应当予以注明或直接按剩余部件的具体名称予以发布。宝武公司在缺失核心部件的情况下仍将标的物发布为废变压器,未能尽到准确发布标的物详细信息的义务鉴于在本涉案竞价交易中,被告宝武公司亦存在过错。本院据此将原告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减少至3万元。被告宝武公司收取的剩余3万元违约金应当返还原告。本案被告被告东方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未违反交易规则或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在被告东方公司平台上完成了竞价交易,应当向被告东方公司支付服务费。且被告东方公司已将保证金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转付给了被告宝武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东方公司返还保证金及服务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雄县坤昌商贸有限公司3万元;
二、驳回原告雄县坤昌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雄县坤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 怡
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
人民陪审员 崔志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