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彭某、某某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凝锐刀具配件店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6001号
原告:彭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周某,男,201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理人:彭某。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凝锐刀具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民广珠路东侧合丰围广珠路7号。经营者:***。被告:***,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山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新胜三街15号厂房七B第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24999153。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彭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凝锐刀具配件店、***,第三人中山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彭某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彭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2元,减半收取为89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彭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