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执保8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新亚财富广场A座121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丰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邴军,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254356697。
法定代表人:鲍建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邴军、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执保8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9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邴军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存款128924.9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淄博周村支行正阳路分理处账户存款7849.48元;于2018年9月29日冻结在交通银行淄博张店支行金融产品编号为2641181099及2102180065理财产品,数额各100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淄博周村支行正阳路分理处账户存款5000.00元。于2018年9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淄博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存款221642.45元,于2018年10月2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