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659号

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新亚财富广场A座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104804176。

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彬,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齐陵街道马莲台风景区颐康养生院2#20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345051481。

负责人:董惠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大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承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75560504。

法定代表人:王吉振,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欢,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马莲台风景区颐康养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65227405X。

法定代表人:王元昌,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