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1290号
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新亚财富广场A座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104804176。
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淑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沂山风景区。
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96315元及利息(以本金296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承包外墙真石漆工程,原告以现金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2020年1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29631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尽快偿还原告,但至今未偿还。
被告***未答辩。
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9年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外墙真石漆工程,原告以现金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被告工程款。2020年1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29631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并承诺自2020年12月10日开始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但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信守承诺,且长期占有原告超付的货款296315元无合法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9631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有约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96315元及利息(以本金296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3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两项共计50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长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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