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敬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新亚财富广场A座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104804176。

法定代表人:王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9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若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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