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曙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简。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彭书华,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曾鹏,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附**v>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彭书华、曾鹏、四川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川0191民初1549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成都市的五套房产,但上述房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另,因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