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聪。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曾鹏,男性,汉族,1987年07月0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郭智勇,男性,汉族,1964年04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陈红橘,女性,汉族,1975年0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曾伯军,男性,汉族,1956年0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附4-15号。
法定代表人:曾伯军。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罗华村2社。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鹏、郭智勇、陈红橘、曾伯军、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9074.31元、执行费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曾鹏、郭智勇、陈红橘、曾伯军、四川省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J××××和川A3××××的汽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红橘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A××××的汽车。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6号】、金牛区营通街4号1栋1单元4层7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金牛区营通街4号1栋3单元5层10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金牛区营通街4号1栋2单元5层10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金牛区营通街4号1栋2单元6层11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号】、金牛区营通街4号1栋2单元4层7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号】、犀浦镇金粮路566号-1层1195号【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号】、红光镇犀团路1717号1层【川(2019)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屋。
四、查封被执行人陈红橘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镇××号13栋1-3层C号(监证0359334)的房屋。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焕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德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