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11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催字第48号
申请人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开发区金桥南路A1005号。
法定代表人高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申请人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10327220550865、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本票申请人为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南京月牙湖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乾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冬
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