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铭线缆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东铭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鸠执字第006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铭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铭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