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图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图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必和必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5226号
原告北京图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2号9幢1层1197室。
法定代表人轩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必和必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百脑汇11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图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必和必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图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必和必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3元,由原告北京图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