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博耳电力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488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与被申请人博耳电力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耳电力系统公司)、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耳电力成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林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博耳电力系统公司、博耳电力成套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耳电力系统公司、博耳电力成套公司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