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7680号
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委新村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2109837T。
法定代表人:陈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荣,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恒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象山七一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53947725R。
法定代表人:吴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5元,财产保全费479元,合计952.5元,由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