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扬中市长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8161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村委新村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2109837T。
法定代表人:陈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荣,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长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004271X4。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
被告:张金龙,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扬中市长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4.5元,由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