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20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全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机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2民终1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错误,二审时,***针对一审认定未举证证明其是被逼无奈办了病退手续,***特意提交了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均证明了***是被逼无奈办的病退或受一机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欺诈,导致的民事行为无效,二位证人也出庭证实了***的确是被逼无奈办的病退,一机集团公司就此当庭未做反驳,视为认可。(二)至于二审法院认定***提出的1、2、3项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一机集团公司以欺诈的手段诱使***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无效,此案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开除或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三)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订立、履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一机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1991年5月分配到一机集团公司十分公司从事机修工作,从1995年到2014年,从事造型工作。***于2014年3月办理了病退手续,并于2014年4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向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一机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的起诉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其他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