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729号之一
原告:***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博润商业楼2层21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冀信(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府A座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聂建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英,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婧,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4.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金凤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