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2030号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一)405楼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街市府花园C-2号。
法定代表人:聂建顶,该公司经理。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