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易扩商贸有限公司、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2031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102国道北侧丰韩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街市府花园**。
法定代表人:聂建顶,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