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173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
负责人:冯兴刚,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街市府花园C-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立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9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 判 员 郭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蕊
书 记 员 梁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