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华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固安健康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5976号
原告:华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66550826A。
住所:固安县牛驼镇王起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健康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R0UM1P。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温泉商务产业园区、上水颐园三期11#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春芝,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王晓伟,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华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健康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华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5.00元,减半收取3447.5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67.50元,由原告华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王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