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2998号
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516125091。
法定代表人:代申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中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