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260号
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河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516125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干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