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065号
申请人:***,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中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