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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065号 申请人:***,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中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