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干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民撤3号 原告: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国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中山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宁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淑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