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4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善政一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存在新干县金川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账户上的存款2906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江西)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