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建始县天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谭立,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建始县天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恩施州)安监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60万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鄂28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生效后,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现处于歇业状态,暂无可供执行的收入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限制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22执8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佳
审判员 刘国儒
审判员 李家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