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79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振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淼,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29日为鉴定期间。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