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03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原告***与被告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1民初1403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10行“***,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