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何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811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路14号清江水岸D栋6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3361-3。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恩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恩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1、查询到被执行人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开立有账户,但均无大额存款;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商业收益性保险、股票、股权及其他收益性财产;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综上,申请执行人恩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执行员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恢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锐